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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正确认识和处理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 |
| 刘 德 |
| 摘要:我国西部地区宗教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往往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是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分析存在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的途径,才能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才能为西部大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江泽民同志曾经明确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①进入新的世纪,为缩小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东西部地区经济、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差距,发展西部地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保持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党中央适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这是我们党审时度势、强国富民所采取的又一个伟大决策。这一战略决策的实施必将给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历史契机。而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地区是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氛围相对比较浓厚,一些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有时甚至于受到国际宗教冲突、宗教势力渗透的影响和国内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的阴谋破坏和颠覆引发各种矛盾。矛盾存在或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形式。有关系就有差别,有宗教以及不同宗教的存在,就必然存在信仰不同、世界观不同、追求不同、对社会事物存在的阐释不同、谋取社会地位的方式不同等差别,有差别就有矛盾,一定的差别会表现为一定的利益矛盾。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而且包括政治利益、心理需求利益以及同一群体所追求的整体利益。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中的利益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矛盾是客观的、长期的、复杂的。宗教领域的矛盾虽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它会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解决。如果对于伴随整个西部开发时期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认识不清、处理失当,小则引起地区的不稳定,引发民族矛盾、宗教冲突,给一个地区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带来阻挠或损失;大则被西方敌对势力所利用,给国家的统一、安定、建设带来危害。这是历史和国内外现实的经验教训所证明了的。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客观存在的、难以避免的各种矛盾,保持西部民族地区的稳定,保持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认真准确地把握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矛盾的性质、特点 列宁指出:“要真正地认识对象,就必须把握和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媒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可是要求全面性,将使我们防止错误,防止僵化。”毛泽东同志强调说:“我们应该记得他(列宁)的话。表面性,是对矛盾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相,就想动手解决(答复问题、解决纠纷、处理工作、指挥战争)。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②在漫长的历史行进过程中,西部民族地区形成了多民族、多宗教的状况,既有部分少数民族全民信仰的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又有近代历史上伴随西方列强入侵中国而大量传入的天主教、基督教,还有当地世居的人们早期接受的汉地佛教和土生土长的道教,边疆个别民族聚居地方还有少量的东正教和犹太教。各种宗教的信教群众人口比例比较大,有的宗教的信仰人数还有逐年发展之势。由于诸多因素客观地构成了民族之间、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教派之间、信教群众之间、宗教教职人员与信徒之间、宗教团体与信教群众、宗教团体与教职人员之间、党政主管部门与宗教团体之间、宗教教职人员与部门管理工作人员之间、宗教信仰者与不信仰者之间、国外与国内之间、宗教内的渗透与反渗透之间等等矛盾都将通过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它意识形态方面表现出来,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民族的团结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把握不好这些矛盾的特点,失察甚至纵容,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以及失去处理矛盾的最佳机会或处理失当,都将不同程度地对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西部开发带来危害。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我们的喜好为转移的,甚至于是无法回避的。首要的问题是我们去如何正确地认识这些矛盾,把握其特点,才能达到正确处理的目的。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观察世界的宗教问题,必须把握住其三个主要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第二个特点是: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第三个特点是: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③通过观察分析历史的和现实的,国内的和国外的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种矛盾,结合我国宗教领域的实际,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还会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一是在宗教领域总体平稳中矛盾的复杂性在加大。 一般来说,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领域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这个阶段的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内的矛盾主要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又是社会主义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外关系的进一步扩大,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在我民族地区加紧推行“西化”、“分化”的颠覆图谋,利用国际上泛滥的民族分裂、民族独立等极端民族主义思潮,通过宗教渠道培植宗教极端分子进行破坏活动,致使近些年来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宗教矛盾错综复杂,有原有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延续和发展,在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同时,也有一些是属于敌我性质的矛盾,还有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相互交织在一起,各类突发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西部民族聚居地区,尤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还有的矛盾同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问题交织在一起,表现出特殊的复杂性,而且这种特殊的复杂性还会随着宗教自身所具有的国内外背景的复杂性、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面性、诱发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加大。如果简单化的看待这个问题,未免有点太幼稚了。 二是在发展平缓中矛盾更趋向于隐蔽化、矛盾容易积累。 宗教对于社会来说,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般而言,由于宗教自身系统的理论、道德规范、善行善举、精神安慰、寄托后天、维系人心等作用,在我们还不能完全解释一切社会存在时,宗教合理而正当地存在而且发生着作用。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容易忽略宗教自身消极因素的作用。使宗教领域内一些矛盾在这种合理正当的秩序中产生和发展,如有的宗教教职人员通过合法地位和场所争夺群众、争夺阵地、扩大宗教势力;有的通过合法身份与国外宗教团体保持联系,宣扬国外宗教思想和“民主”“自由”,暗地里传教鼓吹宗教极端主义;在边疆地区个别宗教场所成了暗中培养训练宗教极端分子的阵地等。而这些往往被当作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而隐蔽起来,得不到制止,天长日久而积累起来,形成更加尖锐的矛盾。 三是在整个社会安定中矛盾的突发性会增多。 应该说,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西部民族地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已经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尊重和保护了广大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使西部民族地区出现了历史上空前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宗教领域平稳健康的局面。但西部地区具有特殊的民族文化氛围和浓厚的宗教文化氛围以及少数民族特有的宗教感情,宗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也会随时随地发生,而且表现出较多的突发性。从这几年民族地区宗教内部发生的纠纷看,一本出版物、一纸印刷品、教职人员一次不恰当的“瓦尔兹”演讲或传教布道、一名宗教上层人士的正常亡故、一次宗教活动、同一宗教内不同教派的“辩教”、活佛转世等等,看起来不大的事情都会引起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再加上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分子的阴谋破坏、达赖集团的渗透、国内外敌对势力破坏的存在,而且时间上的不确定性,都会造成宗教领域内突发性矛盾和纠纷。 四是在趋向缓解中矛盾的对抗性条件依然存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认真的贯彻执行,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效,使过去历史上沉淀下的阶级对立性质的那种对抗性矛盾得到解决,一些历史上造成的创伤得到了愈合,使西部民族地区宗教方面的矛盾趋于缓解,正在走向团结合作和相互尊重。但由于宗教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民族地区宗教领域依然存在着某些矛盾激化的条件,新疆地区九十年代宗教极端分子制造的一系列恐怖爆炸暗杀事件、宁夏的“西吉事件”、青海的“脑筋急转弯事件”等等就是很好的例证。要认识到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导性矛盾,宗教领域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着对抗性。看不到宗教领域矛盾总的趋势的缓解,把宗教领域直接当作民族地区矛盾的集中点是错误的。但盲目乐观,看不到宗教领域内对抗性因素和条件的存在也是十分危险的。要认识到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导性矛盾的同时,宗教领域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着对抗性,而且非对抗性矛盾有可能向对抗性矛盾转化。如果失去警惕、麻痹大意、政策失误、处理不当,也会使之激化并酿成局部范围群众性事件乃至发生一些严重的社会冲突。这一特点过去和现在都表现的比较明显。 五是随着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形成,矛盾的危害性加大。江泽民同志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各种具体利益关系的矛盾,比起过去来,要错综复杂的多。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社会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改革前那种简单的利益群体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式各样的与特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形成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在宗教领域过去那种违背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消灭宗教”的极左政策也是行不通了,西部民族地区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利用宗教以达到某种利益追求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导致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更趋广泛和多样。如果通过宗教内部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其危害日益加大,后果日益严重。既有社会政治影响,又有经济损失;既有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损毁,又有对个人利益的损害;既有直接危害,又有间接危害。一些群体性事件,由于“连锁反应”,规模从小到大,诱发和扩大积聚着的社会张力,可能酿成社会局部骚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如果被国际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利用,作为他们达到自己目的的口实或借口,甚至会造成民族分裂,这不是危言耸听。 六是宗教活动趋于正常化的情况下矛盾的调处难度加大。近二十年来,由于实行拨乱反正,纠正过去“左”倾路线造成的错误,实现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宗教活动场所,纠正宗教领域的冤假错案,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西部民族地区的宗教活动趋于正常。但由于处于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日益错综复杂这样一种大环境,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更显其特殊性,加上长期历史上形成的多种差异和民族心理不平衡,矛盾处理难度日趋加大。群众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或者是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是缺乏政策法规依据,或者是宗教内部教派问题,或者是由于某种宗教的发展解决活动场所问题,或者是对宗教教职人员错误行为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形不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宗教上层人士政治待遇与管理引导脱节的问题,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宗教矛盾往往影响民族关系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个别地区基层党政组织及主管部门对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采取推诿、拖拉、扯皮的态度,有的甚至于参与其中,使矛盾愈演愈烈,又人为地加大了调处的难度。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与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给处置工作造成一些困难。 七是随着社会热点问题的增多和处置不到位易与宗教问题纠缠在一起,还会使宗教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时期,由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阶层的变动而引起了一些利益调整、观念冲突和社会震动,产生了一些热点问题,而且表现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增多,且与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宗教不是“独立王国”,不是孤立的“世外桃园”,它与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交织在一起,一定社会的“社会存在”也必然反映到带有明显思想意识特征的宗教领域中来。目前人民群众对有效解决这些热点问题、维护切身利益的期望值又比较高,如果解决得不好,就会导致一些群众的不满,造成人们对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与实际解决程度的失衡,造成群众的思想波动和心理失衡,从而去寻找平衡或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借助的社会力量,这样就很容易与宗教方面出现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形成群体性矛盾,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和思想冲突复杂而明显化的态势。 八是由于宗教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有的宗教问题易与经济领域的矛盾结合。任何一种宗教自身都有求生存求发展的欲望,这种欲望又来自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要,来自宗教教职人员的职业推动,来自宗教在社会发展空间所需可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初级阶段,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现象还会进一步发展,在社会中必然产生一些高收入的“富裕阶层”。由于各个宗教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生活需求、宗教场所的维护和修缮、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对社会、信教群众的必要施舍等方面的需要,一方面在生活比较贫困的阶层发展信徒,另一方面在“富裕阶层”中敛取钱财,这就极易与“富裕阶层”结合,也容易被“富裕阶层”所左右、所控制、所借用。而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这“两极”又往往在经济领域矛盾的风头浪尖上,一些经济领域的矛盾很容易反映到宗教领域中,形成矛盾并通过宗教表现出来。这些年,由于宗教自身“排他性”产生的对政府管理引导的抵触倾向的存在,个别一些农村牧区宗教与宗族势力的结合、与黑社会性质恶势力的结合、与宗教极端分子的结合,表现也开始突出起来。 九是由于宗教本身的广泛联系性特点,由外界因素引发矛盾的危险性加大。西部大开发,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西部大开放,向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经济基础、不同法律形式等全方位的开放。世界三大宗教在全世界范围内有其信仰上的共同点,但各个宗教都会打上本民族、本国家以及不同文化氛围的烙印。既是在同一种宗教信仰中也会存在差异,有差异势必产生矛盾。因此,在西部地区因为多民族多宗教的存在和过去封闭状态走向开放状态之后,由外界因素引发矛盾的危险性将会越来越大。 十是国外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煽动、破坏加剧,宗教矛盾被激化的条件和可能性增多。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经不存在,但敌对分子还存在,各种犯罪分子还存在,他们往往利用我们在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暂时困难和问题,利用我们工作上的某些失误,打着各种幌子在人民内部制造矛盾,挑拨离间,引发事端。国际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也始终在窥测时机,在“人权”和民族、宗教等问题上做文章,尤其把宗教问题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活动的突破口,一些国际恐怖分子为建立自己的组织基地也已经把手伸进我们的边疆民族地区和宗教内部,利用我们宗教内部矛盾和一些突发事件,制造混乱,企图颠覆和瓦解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国际敌对势力对我进行干涉和渗透,宗教越来越成为他们的“首选武器”,尤其在近些年利用和支持达赖集团,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妄图搞西藏独立,分裂祖国。还在我境内一些地区,支持分裂分子争夺寺院领导权,甚至制造社会骚乱。如支持艾沙集团,鼓吹“泛突厥主义”,妄图建立“东土耳其斯坦”,甚至用“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边疆制造事端。梵蒂冈秘密祝圣地下主教,企图重新控制我国天主教会,干涉中国内政和宗教事务。国外一些人一直叫喊要使“中国基督化”,国外一些天主教会和基督教差会联络旧关系,建立非法组织,秘密偷运《圣经》入境,妄图以福音取代马克思主义。因此,在宗教领域内,一些宗教矛盾被激化的因素明显增多,境内外敌对势力制造对抗性矛盾的机会也在增加。 总之,这些矛盾都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引发矛盾的原因也是复杂的。 二、宗教领域矛盾的因素分析 (一)有国外的因素引发,又有国内因素的激发。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特别是在西部民族地区有20多个少数民族中,除了少数共产党员外,绝大多数人都信仰宗教,宗教信仰在他们的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任何宗教方面的问题都可能引发民族动荡。因此,利用宗教矛盾煽动群众,挑拨民族纠纷,历来是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颠覆我人民政权的重要手段。我国现有的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都是外来的,我国土生土长的道教也已经传播到世界各地,我国的各种宗教与境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为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提供了方便的渠道。 (二)既有历史的原因沉淀而触发,又有现实的原因激发。在历史上,各种宗教的形成、传播和发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过程,甚至于是宗教矛盾的形成和沉淀过程。有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被淡化或解决了,但有的矛盾却被沉积下来了,有的就深深地印在信教群众的潜意识之中,如信教群众与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之间,往往存在着他们为什么不信仰宗教和他们为什么信仰宗教的疑惑甚至反感;在同一种宗教中,不同教派之间,同样存在着他们为什么信那种教派而不信这种教派的疑问甚至对立。加上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教案”造成的相互迫害,依然存在于人们的潜意识之中。因此,宗教领域的矛盾和纷争既有其历史原因,即历史上各教派之间和教派内部的分歧与对立的遗留和延续;也有现实的原因,即狭隘的宗教偏见导致互相攻击,还有为争夺教权、教徒而发生矛盾,引发事端。这些矛盾纷争虽然只发生在教派内部,但它破坏了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严重破坏了一个地区的安定团结及生产和生活,对整个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三)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人们工作失误的主观因素。宗教领域内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主观上的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不断地解决矛盾。但是,一些基层工作的领导对江泽民总书记“民族、宗教无小事”的重要指示理解不深,贯彻落实不力,忙于事务,对宗教领域出现的问题引不起足够重视。部分基层领导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还有相当部分的同志由于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宗教工作放到党委、政府工作的应有位置,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满脑子只想着经济、计划生育、城镇建设甚至自己的“政绩工程”等问题,基本上无暇过问宗教工作;有的认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宗教一直比较稳定,不管也出不了大乱子,抱着侥幸心理;还有的少数同志甚至思想上仍然受“左”的影响,认为宗教与党的信仰相悖,不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认为应当用行政手段来消灭宗教,行动上对宗教事务放任自流,不想管,不会管。一旦出现宗教方面的问题,仓促应付,上推下卸,相互埋怨;职能部门管理跟不上,特别是落实了宗教政策以后,宗教场所及其宗教教职人员的发展,超过了解放初期四五倍,而管理部门人员有减无增,人手少、变动大、素质参差不齐,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适应不了宗教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的局面,顾此失彼,尤其一些村级组织涣散,在非法宗教活动盛行的地方,邪气上升,正气下降,有的干部身兼双职,既是村干部,又是宗教场所的负责人,出现问题难以处理,左右为难,使矛盾激化漫延。 (四)既有宗教内部潜在的因素,又有宗教外部的引发因素。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同宗教的世界观是对立的,马克思主义是唯物论,宗教是唯心论;马克思主义是无神的,宗教是有神的。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求同存异,但是,如果说处理不当,就可能扩大、加深,甚至会转化成对抗性矛盾。境内外敌对势力企图利用这种信仰上的不同,栽培不同政见者,企图通过思想上的多元化达到政治上的多元化,加深矛盾,甚至于转化矛盾或激化矛盾。宗教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历史发展中起过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各种宗教还有一个特点,对一些虔诚信仰宗教、宗教曾具有很高社会地位的民族或信仰者来说,宗教往往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对来自外界的对自己宗教的不尊重、歧视、迫害,通常是不能容忍的。为了捍卫自己的宗教甚至不惜煽动起宗教狂热,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表现在现实宗教问题上,极少数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尤其是极个别的宗教狂热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胆大妄为,惟恐天下不乱。一遇宗教问题,千方百计把水搅混,把事情闹大,激化矛盾。 (五)既有政治方面的原因,又有经济方面的原因。正如陈云同志一九九0年曾给江泽民总书记写信所指出的那样:“利用宗教,同我们争夺群众尤其是青年,历来是国内外阶级敌人的一个惯用伎俩,也是东欧一些国家丢失政权的一个惨痛教训。”④。这几年,在西部个别地区出现的如部分宗教场所明知国家政策、法律有禁令,非法招收青少年,开办经文学习班,屡禁不止;借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性,极少数宗教狂热分子书写非法传单散发,挑拨离间民族关系和教派关系,造谣惑众,制造矛盾;因讲经布道,观点不同,借迁移教坊、埋葬亡人、过宗教活动之机,进行“辩教”,发生口角,大动干戈,持械斗殴,导致对抗性矛盾;部分宗教场所被村霸把持,借宗教活动乱摊派钱、粮,化为已有;有的不经群众讨论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搬请教职人员尤其是伊斯兰教的阿訇,引发群众性矛盾;还有某些宗教的教派中带有共性因素,极少数上层宗教人士及其后裔争权夺利,不考虑民族的整体利益,单从本位主义出发,既争教权,又争政权,煽动教内群众,给政府施加压力,制造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只有从物质利益根源上进行深刻的分析,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 三、解决宗教领域各种矛盾所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必须坚持围绕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正确处理发展同稳定的关系,认真对待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 如何发展大好形势,保持社会稳定,尤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摆在西部民族地区的突出问题,当前影响西部地区社会稳定的一些因素常常与西部宗教领域的矛盾联系在一起,一些矛盾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比较落后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正如马克思所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⑤ “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⑥ “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⑦可见,要解决好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必须靠发展经济来解决。在现实当中也明显表现出宗教领域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又大多是属于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经济不发展,什么问题都会出现。要克服就宗教问题而抓宗教问题的倾向,从深层次上解决矛盾的社会、经济根源问题。要处理好新时期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根本的出路在于发展经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但是要发展,就离不开稳定。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至关重要。我们还要充分地认识到,当前影响稳定的因素还不仅仅在宗教问题上,特别是在我国的各项改革进入攻坚的关键时期,已经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触及到一些地区、阶层、单位或小集团、个人利益,如何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因利益的调整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应该成为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结合进来,在制定、实施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力,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着眼大局,兼顾局部,调节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因其它问题而引发宗教矛盾和因宗教问题而引发其它社会矛盾,要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稳定。只有这样,新形势下宗教领域的矛盾以及其它人民内部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 (二)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我党的成功实践经验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和自觉性 江泽民同志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宗教的基本理论同中国民族和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了并实施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深得各族人民拥护的方针政策,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处理我国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⑧从国内外引发的民族宗教冲突事件和社会动荡来看,要么缺乏一套一贯的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符合本国国情的民族宗教政策,左右摇摆;要么有了正确的符合国情的切实可行的方针政策,但得不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出现偏差而引发宗教问题,造成冲突和动荡。在我国尤其是在西部民族地区出现的一些宗教纠纷都是因后一种情况引发的,如西宁的“良教纠纷”“汉东纠纷”、宁夏的“西吉事件”,必须深刻地汲取教训。因此,要解决好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必须对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进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全面理解和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认真地贯彻执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不能强加于人。要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把我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给干部和群众,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做好积极的政策引导工作。要在处理同宗教界人士的关系上,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我们引导得好,信教群众就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大显身手;对信教群众的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于会激化矛盾。如果片面强调宗教信仰这种比较次要的差异,甚至把它摆到首要地位,就可能增加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带来严重后果。对宗教领域矛盾的解决,必须克服只见现象不见本质的作法和因政策水平不高,情况吃不透而不愿管、不敢管、不善于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要从广度上解决因政策贯彻不力,造成问题的误导而激发宗教矛盾问题。要在政策教育上必须把每年一度的集中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政策讲全,形势讲清,问题讲透,方法讲明,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成为处理宗教领域矛盾的行家里手。 (三)必须正确区分宗教领域矛盾的性质,把握其特点,妥善加以处理 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的矛盾是客观存在,如何正视这些矛盾和问题,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有矛盾有问题就要研究和解决。江泽民同志1999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长处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才干,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从容应对。”宗教领域的矛盾,往往有时是民族意识、宗教意识问题与政治问题、社会冲突纠缠在一起,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会增加我们工作的难度。宗教领域矛盾解决的难点主要是矛盾性质的界定,这既是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践问题。特别是如何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一项政策强、难度大的细致工作,处理得当,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如果处理失当,则可能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处理宗教领域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因宗教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尽管形式激烈,但从总体上讲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在这里一定要解决对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混淆问题,防止“人为树敌”和“重性轻处”两种错误倾向,正确辩别矛盾性质和妥善解决矛盾问题。大量的事实证明,识别和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往往具有突发性、对抗性、群众性、复杂性的特点,我们必须从容应对,妥善处置。对一般的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切不可简单从事,态度粗暴,从而导致矛盾扩大,事态升级。但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秩序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孤立、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争取一般参与的群众,及时果断地制止事态发展。 从总体上看,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是和睦的,民族团结是稳定的,宗教界也是平稳的。反映在宗教领域中的矛盾,大量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从全局来看,我们必须清醒地、冷静地、牢牢地把握这一基本事实,坚持这一基本判断。但毋庸讳言,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对抗性或向对抗性转化的情况,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情况,时而在民族、宗教方面的一些事端中表现出来。这类事端往往形式上容易激化、性质上容易转化,如果不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基层、解决在内部,就可能引起局部地区程度不同的社会震荡,严重的还可能使社会矛盾尖锐化、敌对化。李瑞环同志曾强调指出:“在现阶段,我国民族、宗教方面发生问题,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质。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耐心说服、改进工作的办法来解决。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对一些人借用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事实证明,正确地识别和处理这类问题,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⑨既然我们界定现阶段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内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虽然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对抗性问题,参与其中的大多数是我们的群众,别有用心的坏人只是极少数;既然我们承认少数民族群众或信教群众确有一些特殊利益或特殊需要审慎对待,那么,我们对这类矛盾就只能采取化解的办法,尽量减轻问题的性质和分量。虽有对抗,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但总体上也只能视为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轻易视为阶级对抗的表现。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一节中,也并没有把这类闹事归结为敌我矛盾或向敌我矛盾转化的性质,总体上仍纳入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提出闹事的主要原因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对于群众缺乏教育”,处置的方针政策是“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同时对少数坏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⑩因此,我们要把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作为识别和处理宗教矛盾的理论依据。把这两面旗帜交给广大干部,交给宗教人士,做好群众工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必须坚决制止。既要打击、依法惩处少数坏人,又要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对群众要多争取、多教育、多疏导,群众性闹事宜疏不宜阻、宜散不宜聚,矛盾隔阂宜解不宜结。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具体问题,关心群众生活,引导群众活血化阏,舒筋顺气,消除隔阂,理顺情绪,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治穷致富。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以增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能力。 (四)必须建立适宜而有效的工作机制,克服人为因素,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引导 朱容基总理在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切实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要重点做好农村和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从工作机制上解决抑制矛盾的引发、突发、激化,在工作上克服消极因素和对宗教问题的忽视、放任自流的应付现象。 一方面,要坚持宗教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基层宗教事务管理。(1)要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纳入区县、乡镇、村三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使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挂起钩来,层层明确管理责任,级级抓好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强化领导责任的问题。只有加强基层宗教事务管理,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整个社会的宗教事务管理和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2)要建立宗教工作党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部门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宗教事务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需要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帮助统战、宗教、公安、安全等各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采取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宗教情况通报会、宗教工作联席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基层宗教方面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指导基层做好宗教工作,有效化解宗教领域的矛盾。(3)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和村级干部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宗教管理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帮助基层干部提高宗教政策水平,掌握宗教基础知识,使他们对宗教事务不但敢管,而且会管。 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法制原则,把宗教领域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处理宗教领域这类矛盾,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思想、教育等各种手段,但从长远来说还是要靠法治,靠法律手段来依法调节。这既是实现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新时期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相当一部分人民内部矛盾属于公民、法人、宗教职业人员、信教群众、管理协调和服务部门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或民族习俗、宗教感情和宗教活动场所房地产利益的纠纷,法律法规是协调和处理这类矛盾的依据和准绳,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办事才能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解决。为此,(1)要加强包括宗教事务管理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学习普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和行为方式,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办事;(2)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对民事、行政、经济、民族、宗教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积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3)应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但目前宗教法制建设在我国整个法制建设中处于滞后状态,已不适应宗教工作的需要。因为专门的宗教法规迄今为止只有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件行政法规,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调节宗教领域各种特殊而复杂的矛盾和纠纷。因此,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宗教内容相关方面的法律,以加强宗教法治建设。 (五)加强对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清醒地把握宗教具有的二重性,策略而有效地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防止宗教内部矛盾的突发和激化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宗教领域要充分认识到,国际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不会改变,并始终在窥测时机,在“人权”和民族、宗教问题上做文章,会利用我们的内部矛盾和一些突发性事件,制造混乱,企图瓦解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当前改革不断深化,热点问题增多之时,既是诱发人民内部矛盾大量产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解决的重点。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宗教等容易引起社会矛盾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不可拖延推诿;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对各宗教动态做出认真的调查研究和预测研究,认真分析潜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防范于未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及时防止不安定因素萌芽发展,防止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非政治性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复杂化。 与此同时,还要看到西部民族地区的宗教,除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汉传佛教外,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成为十几个少数民族全民甚至某些地区世居民族整个信仰的宗教,而当一种宗教成为基本上是全民族信仰的宗教时,客观而不能改变的具有二重性特点:一方面所信仰的宗教是民族的旗帜,民族凝聚力的“载体”,甚至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一方面又容易被黑暗、反动势力所利用。在西部尤其是新疆、西藏,那些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分子就是利用宗教上的这一特点,故意将宗教领域的水搅混,蒙蔽信教群众。我们面对宗教已经渗透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民族意识中,又容易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尤其是民族分裂主义所利用这种特殊的复杂性,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其特点,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在我们不可能削弱和淡化宗教的情况下,面对复杂的形势,就必须稳住宗教,团结宗教,管住宗教,制止狂热,千方百计地削弱和剥夺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分子的宗教资本。要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活动,露头就打,早打严打, 要防患于未然,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策略上要特别注意从民族、宗教问题中拉出来、分开来,强调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的实质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要团结和依靠上层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同一小撮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分子做坚决斗争。正如叶小文同志指出的那样:“打要拉出来打---从宗教问题中拉出来,不被问题所包裹的宗教外衣所迷惑,不为问题所缠绕的宗教因素所纠缠,不因问题所具有的对抗性质而扩大打击面,把大多数信教群众摘开;管要钻进去管---深入到引起事端的具体原因中去,深入到宗教事务的具体环节中去,剥夺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煽动群众的资本,挖掉深藏的不稳定因素的根源。”⑾同时,还要加强对宗教领域不同群体的调查研究,把统筹调节宗教领域群际矛盾的决策建立在对利益关系的科学分析上。必须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对西部民族地区因宗教的维系而形成的利益群体有一个明晰透彻的分析,充分掌握各个群体形成的条件、原因以及群体意识,充分把握群体关系的特点、群际矛盾的特点规律,以便制定正确的群际矛盾调节对策。在平时的宗教工作当中,要正确地摆正各种关系,明确责任,全方位地抑制宗教领域矛盾触发的多种由因,保持宗教领域的健康和稳定。 (六)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解决宗教领域矛盾的能力 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既是党的建设中的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贯穿于党领导的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无疑也是做好宗教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领域矛盾的行动纲领和理论指南。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更好地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宗教工作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和宗教事务主管部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要认识到位。江泽民总书记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一个重要内容”的科学论断。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宗教历史悠久,不仅表现为意识形态,而且与社会、政治、民族、文化甚至战争等等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当今世界上发生的战乱和冲突,无一不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阿富汗、索马里、科索沃、马其顿、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冲突就是如此。中东地区积怨日久的宗教矛盾,使巴以之间流血冲突不断,中东和平进程步履艰难。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过程中宗教问题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内的许多热点问题也大都与民族宗教有关。如:西藏问题、新疆问题、河北大名事件、山东阳信事件等。因此,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宗教领域的各种矛盾,克服工作中的消极因素,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工作。二要管理到位。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领导干部是关键。近年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的“三句话”,重视和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还有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对宗教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的现象,宗教工作仍未摆上应有的位置,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存有某些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碰到问题绕道走,认为宗教问题属于意识形态,思想信仰的问题,比较敏感,往往涉及大量基本群众,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交织,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交织,担心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民族团结,因而采取回避态度,对于一些利用宗教问题进行非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不敢理直气壮地大胆管理。只看到现阶段宗教的某些积极因素,而放松敌对势力渗透的警惕性,被有政治背景的资金所迷惑,给企图搞渗透的不法分子提供有利条件或过多过重地看待宗教消极的一面,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不加以保护,甚至采取一些过激做法,干预正常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挫伤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感情这两种错误倾向都存在。因此,必须按照江总书记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一定要克服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片面理解对宗教活动放任自流,不负责任,甚至对利用宗教搞非法活动也视而不见的态度和一讲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就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的错误做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团体成员和宗教人士的教育,搞好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属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要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好内部矛盾,帮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用制度完善和规范宗教人士的行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法律素质。三要责任到位。宗教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比较敏感又十分复杂,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将会使非对抗性的矛盾演变成对抗性的矛盾,对当地社会的稳定,民族团结造成重大影响,也就必然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如:对影响一个地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宗教问题处理,应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一旦发生矛盾和纠纷,应根据矛盾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问题发展情况,切实履行职责,采取相应措施,慎重稳妥,坚决果断加以解决;对民族地区不同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和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重要情况与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通气协调处理;对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不尊重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所引起问题和矛盾,应由管理部门处理解决,统战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在日常生活中因不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而引起的问题纠纷,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以妥善处理。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各级党政干部和民族宗教干部队伍的培训,着重提高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水平,特别要提高主管部门干部的自身素质和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处理好西部民族地区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讲政治的一个重要而具体的体现,也是积极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中,我们要防止和克服“单打一,抓经济,缺乏政治大局这根弦”的现象,深刻理解“没有稳定,经济怎么也搞不上去”的道理,从政治上看待和观察宗教问题,把处理宗教领域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与党的中心工作任务通盘考虑开展工作,以免影响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