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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提出了民办教育的核心问题是所有制问题,对"促进法(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文章分二个部分,一是对"促进法(草案)"中的有些提法进行了批驳,二是对一些敏感问题提出了切中要害的观点。
文章最后提出,要防止随意转移学校资金和停办学校,可以通过严格的审计、年检、评估等制度和法律条款加以控制,情节严重的还可通过法律加以制裁。
关键词:关于 民办学校归属问题 意见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比起过去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已有的所有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有了重大突破和进步,是可喜的。这首先归功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体同志的开创性精神以及全国民办教育界等方方面面的艰苦努力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一部好的"促进法"的出台必将对民办教育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但是,"促进法(草案)"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好,那就是民办学校的归属问题。这是民办教育的核心问题--所有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促进法(草案)"就仍是不完善不彻底的,仍然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尤其是我国进入WTO后,这个问题是一定要解决的。
"促进法(草案)"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这句话是正确无疑的。但又说:"民办学校受赠的财产及其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校产为学校所有"。也就是说,不属于举办者所有,属于"学校"所有。接着又说:"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就是说,即使是举办者,也只能负责管理和使用,而不得"侵占"。
我认为,这有悖于三条法理:
一、违反"宪法"和"民法"。"宪法"和"民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社会一切私人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他的资产的占有、转移、增值等。如资产所有者将资金存于银行或投于其他企、事业,他必须会有转移、增值(即产生的积累)的合法权利。那么为什么投入教育,就要剥夺他积累所形成的财产的权利了呢?这是违背根本大法的。
再说,投资办学,必然要有"积累",学校才能发展,个人才有回报。没有积累的学校,会很快垮台。如果不承认"积累"部分也属举办者所有,那么,要不他设法不让他产生"积累",要不干脆分光花光。这哪里还会有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呢?
实际上,在"促进法(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已经交代:"民办学校按年度结算,在扣除公益金、发展基金、风险保证金等必须扣除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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