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陆东方,女,硕士。1966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自幼酷爱书法艺术,1994年考入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师从丛文俊先生,攻读历史文献学专业书法文献与书法理论方向硕士研究生,1997年6月毕业,获硕士学位。自1998年以来,开始发表学术论文。2000年参加“全国第五届书法学术讨论会”,论文入选并获三等奖。现为辽宁锦州渤海大学艺术学院书法教师、副教授。
(摘要)
一、汉代文字和尚书风气
汉承秦制,思想文化教育被纳入政治统治的轨道。在严厉的文字政策下,尚书风气兴起,形成了两汉、三国时期“善史书”文化现象。“善史书”中的一些优秀者,就是后世记载中的书法家。他们在各种书体的书写中,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创造了各种书体的典范美。
二、典范美意义的明确
典范,就是准则、模范。典范美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能为大多数人接受并欣赏的美。书法典范美具有宜于仿效的特征;在美的形式上,基本属于优美的类型。
书法典范美意义的明确,肇始于东汉,与之相对应的术语主要有:[楷、楷则、楷模、楷法、楷式]。“楷”,法也。楷则出自书体典范美,强调实用基础上的共性之美;“楷法”
是典范、标准书写规则与程式之意。楷式与楷法义近,但强调的是规格、样式,以利于人们临习、仿效。
三、典范美的审视标准、术语及其衍生
书法典范美的审视标准自汉代“善史书”中引申而来。“工”、“能”、“善”不仅是最早的书法评论术语,也是典范美的审视标准。
(一)[工、能、善]
“工”、“能”、“善”都有善于、擅长之义,其中“工”以其与生俱来的实践性获得了最大的理论意义,确立了重要的理论范式。它不仅代表书体的典范美,也诱导着书家个性风格美的价值取向。在古代书法评论中,其作用可谓至微至巨。既可深入于书写的每一细微之处,又可概括书家总体风格结构;既典型地体现理论发展的阶段性,又以其强烈的泛化,涵盖全部的艺术创造。“工”、“能”、“善”三者中,“工”的延用时间最为久长,引申出来的美也最富艺术魅力。毕竟,封建社会的美是建立在伦理与秩序之上的,天然地与士人的前途相亲和。
(二)体现书体规范的术语
[正、端正、方正、平正、安稳、规矩、法度、法则、书法]
A、[正、端正、方正、平正]
正,字形端正。方正,字形端平正直。端正,自正字出,本为正字标准,指字形结构端正,以利于实用。至齐梁时代,书法“不端正”,但有“风气”、“风流气骨”者更受称赏,正如当时世俗生活中的魏晋风度之美受人青睐一样。“端正”词义未变,但审美价值取向发生了转移,文字由规范化向艺术化迈进。“平正”、“安稳”
强调用笔,使笔画呈现各种生动的姿态,远近、上下搭配组合而富于变化,力求在自然变化中达到平安稳妥,意味着典范美超出了正字规范。
B、[规矩、法度、法则、书法]
“规矩”一词最初用于评论隶书书体的规范性特征。隶书用笔方圆兼备,字形端庄大方,符合儒家审美理想。“规矩”体现书法发展处于理性调控之下的规律。“规矩”在后来又成为书法典范美的常用语辞,可用于各种书体,并同“法度”一样,成为代表、衡量工夫的标准,是书法达到一定造诣的标志。
法,指具体书体的笔法,或指包含书家个性在内的书写技法。法度,呈现给人们的外观状态是合乎规范,通过一定的技巧来表现。法度自书体规范与名家书法出,是工夫达到一定程度的标志。“书法”一词的出现,说明人们对典范美的欣赏已由书体规范转移到书家作品阶段。“书法有力,恨少媚好”说明齐梁时代,人们对书法的审视透过文字规范的表象,发现了生动即生命的状态;在触及了书法艺术本质的同时,又提出了艺术性的要求。
(三)书体规范基础上朴素之美的判断性术语
“工”、“能”、“善”作为最早的书法评论术语,属于倾向性判断。
“工”与书体结构、书家风格结构关系至密。《说文》曰:“工,巧饰也。”“工”美之核心在于“巧”,“巧饰”而成美且高超的形式曰巧,“巧饰”之纯至曰精,“巧饰”之神奇曰妙。“工”之美有三:[精、巧、妙]。
江式《论书表》的“精巧”意指篆书之工美,在于精巧之形式,如此,才令人效法。卫恒《四体书势》称张芝于草书“转精其巧”,精,即是巧,用笔、结体得“精”、“巧”二字,“下笔必为楷则”;王羲之《论书》又谓张芝“精熟过人”,精熟,即是熟。张芝为草圣,在于技法精纯熟练之至。当然,“精”,若仅局限于形式的完美,有时也会失之雕琢。虞和《论书表》称“卷即调匀,书又精好”,《说文》曰:“精,择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米部》:“精,引申为凡最好之称。”《广韵·清韵》:“精,善也,好也。”“精好”之书为精品。《楚辞·离骚》:“见有娥之佚女。”王逸注:“佚,美也。”
故王僧虔《又论书》中的“精佚”,即精美之义。“精美”之作具体地表现为技巧运用效果的“精细”,书体结构的“精密”及笔墨形式富有内含、耐人品味的“精味”等等。“精”,不专用于书体,单独使用时,指代形式完美,因技艺高超而进入工美之较高境界。因此,《字格》称“功业双绝曰精。”在美的意义上,精美属于雅,也是典范美的高境界。
巧,作为书法评论术语最早出现在蔡邕《篆势》中:“……制斯文体有六篆,妙巧入神。” 妙巧,精妙,灵巧,文字创造的原则“六书”本身,即存在艺术性。“巧”作为典范美的评论术语,最初着重于书体规范,因此,与“工”、“精”组合;用于书家典范美时,对书家书体造诣的美的陈述、具有模糊性的常与“妙”、“美”并举;对书家创造性偏重时则与“势”、“态”连用;及至梁武帝时,“巧”的艺术形式美的含义才真正明确,与“媚”的组合,说明以工美为主流的典范美让位给了更高级的艺术美。(具体考释略)
妙,作为书法评论术语最早出现于崔瑗《草势》:“是故远而望之,摧焉若阻岑崩崖,就而察之,一画不可移,几微要妙,临时从宜。”按,《老子》第一章:“故常无欲,以观其妙。”王弼注:“妙者,微之极也。”要妙,精要微妙。草书书写随机性强,点画的每一细微处,都要成为整体章法之有机组成部分,就如自然生成一般。草书书写之美入于精微,也是书体规范基础上典范美的表征。一般说来,书法之“妙”,通常是美好、美妙之意。用于书体、书家之评论,常与“巧”、“善”、“美”、“工”等对举,反映出典范美术语的朴素性特征。当然,“妙”之美又有程度的不同、形式上的偏重,是超出一般典范的美。至魏晋时期,玄学兴起,“妙”之精微、神妙、深奥的意义得到强化,“妙”发展成为具有哲学意味的术语,尤能体现道家思想。
“工”、“能”、“善”三者中,“能”偏向对主体之胜任和超出一般才能、技能的肯定。早期书论称书家的影响为“见师”或“见重”一时,是对其书法模楷意义的倾向性判断。卫恒《四体书势》称善书人为“能者”、羊欣《采古来能书人名》赋予“能称”,江式《论书表》称书画出众的奇才为“奇能”,王僧虔《论书》则将书法超出一般水平之上者划入“能流”,其典范之美被认为达到了“能境”。此外,在“能”的基础上进一步衍生、代表典范美极境的尚有“绝伦”、“特绝”、“鼎能”,均为典范美术语朴素性特征的体现。
书体规范基础上朴素之美的判断性术语,直接由“善”引申出来的有:[美、好、佳、优]及相反意义的[丑、恶、拙、劣]等。其中,“美”的审美意味最浓,指向书体规范基础上的精致之美。相比之下,以“美”进行的书法评论艺术性也最强。
由于早期书论具有朴素的语言特征,以上述单字体现审美判断时,最为简洁明快。有时也以相反意义的两个术语组合在一起进行论说,其中以“工拙”的理论性为最强。
四、典范美之把握的阶段性及其理论意义
通过对上述典范美审视标准、术语及其衍生词的考释,我们发现,汉晋南朝时期对典范美的把握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不容忽视的理论意义。首先,它与汉唐时期“正字”有直接紧密的关系,是在“正字”的规范化和进一步的美化中升华出来的。典范美与书体发展的成熟和美饰息息相关。对典范美的崇尚意味着书法正统的初步确立。其次,“实用”是文字由书体规范升华到典范美的内趋力,儒家“经世致用”的思想为典范美审美价值取向的理论根源。事实上,以“工美”为核心内容的典范美,从形式、技巧到艺术品味,均体现了儒家的“中庸”之道和“尽善尽美”的审美理想。伴随着书写经验的丰富,典范美在后来又进一步泛化繁衍,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书法“中和美”审美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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