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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与医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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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正确理解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文阐述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公平、公正、合理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管理,维护公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条例;医疗纠纷;医疗管理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成为影响到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成为引发社会问题的导火索[1-5]。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得到加强,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科学、公正、公平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定和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是必要的、及时的。 1、新〈〈条例〉〉与原〈〈办法〉〉之间的差异 1.1 医患双方对鉴定机构有平等的选择权
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新〈〈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由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新〈〈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根据患者伤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2 鉴定机构走向社会团体
原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权威性、科学性受到怀疑。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使鉴定委员会从政府职能中剥离了出来,打破了“独家占有权”。
医学会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社会法人团体,是我国医学界的最高学术团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全国有78个医学专科分会,云集了我国一流的医学专家,技术权威。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克服了以往医疗机构实质上的“自我鉴定弊端”。涉及患者死因、伤残等鉴定的,除医学专家外还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鉴定,提高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3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各种病历资料
医院是否提供病历资料一直是医患双方发生争执加剧矛盾的重要原因。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各种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严禁涂改、伪造病历,未按要求保管封存病历的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和纪律处分。 1.4 没有鉴定结果患者也能上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患者才能起诉,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往往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新〈〈条例〉〉实施后,凡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都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证据的保存。 1.5 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一条是医疗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举证说明自己清白,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检查结果、诊断过程、手术记录等资料。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更大程度地考虑了医患诉讼中处于弱势患者的利益。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合理的、完整的符合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的病历资料,医院就有可能输掉医疗官司。 2、学习新〈〈条例〉〉加强医疗管理 2.1 加强医院管理,减少医患纠纷
即将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也突显了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虽然很多,但是对于医院来讲学习新〈〈条例〉〉,适应新情况,研究新政策,加强医院内医疗管理,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已迫在眉睫。〈〈条例〉〉的出台,将医院的医疗行为标准化建设推上了前台,对医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疗操作常规建设更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也使医院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因此有了“借力”点,促使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更加规范化。医院应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加大宣传力度,狠抓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工作有要求,检查有标准,形成严密的管理系统。通过教育管理使广大医务人员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医患纠纷对社会、对医院、对患者及其家属以及医务人员带来的严重危害性,认识到依法行医按规章制度办事的重要性;认识到医疗官司对医院已没有优势可言,时刻绷紧预防医疗纠纷这根弦,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 2.2、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医疗规章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如果只懂医,不懂相关的法律,不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诊疗,极易导致医疗纠纷。医院要根据〈〈条例〉〉制定出相应措施和约束监督机制,加强职能处(室)作用,建立和完善科、处、院三级管理网络,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定期检查;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医院要加强指导,合理安排医生每日门诊量,防止病人诊治时间过少。医生要用关怀式语言接待病人,认真推行“首问医生负责制”;同时,也要防止医务人员责任加大出现“防卫性医疗”,即:小病全面检查,复杂难治手术不做等倾向。狠抓交接班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前谈话签字制度、尸体解破制度、“三查七对”制度等制度的落实。 2.3、规范医疗病历书写 加强医疗病历管理 医疗病历的书写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作为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行为时,脑中应时刻有一种意识,那就是我书写的病历既是疾病诊治过程的全面记录,也是出现医疗纠纷时,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时最重要证据。诊疗过程中,各种医疗病历都可能成为最终的法律依据;而且,病人有权复印及复制全部的病历资料。特别要加强手术科室的医疗病历的书写,因为手术科室在医疗病历的书写上不如非手术科室及时、正规,也是造成手术科室发生医疗纠纷多的原因之一。另外,要加强急诊科室的病历书写,医务人员抢救危重病人应及时对抢救过程作记载,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抢救结束后应及时补写;避免一旦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常常以病历记载不及时或病历不真实为由产生纠纷。医院要严格病案管理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严格的借阅归还手续,防止病案的涂改和丢失。〈〈条例〉〉的出台,将使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为规范。病史书写的规范问题,以前并没有提高到相当高度来认识,现在医生应该加倍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