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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抑制性急死一例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孔维华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赵崇玲

案情摘要:

死者:郭某某,女, 36 岁,农民。 99 年 3 月 8 日,郭某某与他人因小事发生纠纷并撕打奔跑,郭某某在奔跑中被他人用砖头(重 1 公斤)击中小腹后倒地,继而出现面色苍白出大汗,小便失禁脉搏细数,在送当地医院途中死亡。有在场的证人证言记录在卷。

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毒物检验:

死后 38 小时进行了尸体解剖并提取送检材料,尸长 155cm ,头颅无异常,胸、腹背、四肢无异常,指甲青紫,足趾苍白,颅骨无异常,左肺上叶外缘浆膜下 5 × 3cm 范围内有点状出血,心脏正常大小,腹部各脏器无异常,胃粘膜轻度充血,提取胃内容物送检未检出农药成分,提取各脏器进行病理检验,心脏示心肌间质、心外膜下血管高度扩张淤血,部分肺泡腔内充满血性液体,未见明显的炎症反应,肝窦明显扩张淤血,肾小球毛细血管及肾间质血管明显扩张淤血,大脑小脑及脑干血管明显扩张淤血,其他脏器及腺体无异常。结论:郭某某系被他人打击身体敏感部位引起反射性血管扩张血压下降而致猝死。

分析论证:抑制性急死的机理,常见于轻微的打击,神经末梢遭受刺激,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搏变慢或停止。或者引起反射性血管扩张血压下降而致猝死。确定神经抑制性急死,必须进行病理检验,确证无致死性病变,详细的尸体解剖,确证无致死性外伤,毒物化验,确证无中毒证据。其死亡与刺激之间有明显因果关系。死亡经过及死亡环境非常明确,最好有目击证人。总之,要依靠排除其他任何死因,又符合上述条件,方可鉴定为抑制死。本案例调查材料详细(有现场目击证人),病理检验,毒物化验,尸体解剖均无致死性改变。显微镜下各脏器均表现为明显的微循环衰竭征象。血管高度扩张淤血,死者死前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小便失禁,脉搏细数等休克表现,符合腹部遭受打击后,引起反射性血管扩张,血